济南刘天骄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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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议的审查和处理

作者:liutianjiao 日期:2024-01-20 10:03:23
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进行审查。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,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。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。案情复杂、争议较大的,应当进行听证。
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,按照下列情形,分别处理:(1)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异议;(2)异议成立的,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;(3)异议部分成立的,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;(4)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,但执行行为无撤销、变更内容的,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。执行过程中,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,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,异议不能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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